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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拒载醉酒者”合理吗? [转贴 2006-09-20 08:50:35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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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8月中旬,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《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(修改草案)》(以下简称草案),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草案中有规定,喝醉了酒的乘客,如果没有头脑清醒的同伴陪同,出租车司机将可以拒载。法制办称,制定这一有争议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发生因醉酒乘车引发的各种纠纷。(《现代金报》9月18日)
    其实,不用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介绍,社会也能“理解”为何要制定这一规定。不过, 以“拒载”这一免除义务的方式,能否达到“一闲永逸”的功效呢?
    无须否认,醉酒者乘车引发服务纠纷的情形并不鲜见,且并不限于在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,全国各城市都存在这样的问题。也很显然,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租汽车的运营秩序,想办法如何降低此类问题对运营秩序的影响,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。但是,为了避免纠纷就拒载的做法,却是一种过于简单的立法思维,这种“封杀”思维,并不考虑所引起的其它负面效应,而只考虑某一现象的简单消除。为了防范小偷,就把“疑似”小偷的人全部抓起来。这当然不可能达到最终目的。
    首先,醉酒者并不一定就是“闹事者”。可以肯定的一点是,醉酒后的闹事者并非多数,其实多数喝酒之后的人,还是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的,不会给司机们出难题。而以一刀切的方式,把所有醉酒者拒之车外,显然是乱打板子,难免伤及无辜。
    其次,如何确定醉酒者的状态?是司机目测,还是用仪器来量化?量化显然是不可能的,自然只能是司机目测。但是,如何保证司机目测的准确性与公正性?准确性不必多言,就公正性来说,就是一个大大的问题,如果弄得不好,“醉酒”可能成为司机拒载的最有效借口。
    更重要的是,一个喝醉了酒的人,最好的归宿是自己的家中。如果出租车都拒载醉酒者,把这些醉酒者放在大街上,更容易引发其它社会问题。比如:因拒载行为而引发其情绪失控,从而造成公私财物甚至他人身体的损害;或由于醉酒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,造成醉酒者的人身伤害事故。这些事故一旦发生,对社会的危害都远远高于司乘之间鸡毛蒜皮的纠纷。
    一个规定的出台,特别是涉及人们个体利益的规定的出台,必须考虑到这一规定对社会的连锁影响,而不能仅仅考虑到对一狭小问题的解决。一出现什么问题就采取“拒”、“封”等简单手段来解决,图“一劳永逸”或者“一闲永逸”,实在是过于简单的治理臆想。“封柜员机”封不住短信诈骗,“不许加油”也治不了骑抢,同样的道理,“拒载醉酒者”也解决不了纠纷,反而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不稳定、不和谐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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